医用空气供应源的设计要求
医疗空气供应源:
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用途。
医疗空气压缩机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活性炭过滤器。
医疗空气供气源应由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
空气压缩机组应设置至少一台备用空压机,机组中的每台空压机均应能逐台自动投入运行,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空压机出现故障或维修时,运行的其余空压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以保证系统连续工作。
医疗空气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医疗空气过滤器应安装在减压装置的进气侧;
② 应设置不少于两级的空气过滤器,每级过滤器均应设置备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1μm,且过滤效率应大于99.9%;
③ 过滤系统的末级可设置细菌过滤器,过滤精度应为0.01μm~0.2μm,效率应达到99.995%;
④ 医疗空气过滤器处应设置滤芯性能监视措施。
空压机进、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
储气罐等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排水阀门。
气源出口应设置气体取样口。
器械空气供应源:
非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系统,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或吹扫,以及非医疗气动工具或密封门等的驱动用途。
器械空气同时用于牙科(宜设置为独立系统)时,不得与医疗空气共用空气压缩机组。
应设置不少于两级的空气过滤器,每级过滤器均应设置备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0.01μm,且过滤效率应大于98%。
牙科空气供应源:
牙科空气供应源宜设置为独立的系统,且不得与医疗空气供应源共用空气压缩机。
牙科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不得小于0.6MPa。
当牙椅超过5台时,空压机不宜少于2台。
牙科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系统时,牙科供气总管处应安装止回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