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供氧工程氧气站的布置要求
氧气站的布置
氧气站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择优确定:
1 宜远离易产生空气污染的生产车间,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区,并在有害气体和固体尘粒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空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 0.2条的规定;
2 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3 宜有扩建的可能性;
4 宜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釆光;
5 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的有关建筑,与对有噪声和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3.0.2 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的原料空气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空气分离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碳氢化合物等发生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3.0. 2-1的规定;
表3.0.2-1 吸风口与乙炔、碳氢化合物等发生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乙炔、碳氢化合物等发生源 | 水平间距(m) | ||
乙炔发生器型式 | 乙炔站(厂)安装容量(m³/h) | 空气分离塔内设有液空吸附器 | 空气分离塔前设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 |
水入电石式 | ≤10 | 100 | 50 |
10~30 | 200 | ||
≥30 | 300 | ||
电石入水式 | ≤30 | 100 | 50 |
30~90 | 200 | ||
≥90 | 300 |
续表3.0.2-1
乙炔、碳氢化合物等发生源 | 水平间距(m) | ||
乙炔发生器型式 | 乙炔站(厂)安装容量(m³/h) | 空气分离塔内设有液空吸附器 | 空气分离塔前设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 |
电石、炼焦、炼油、聚乙烯及其衍生物、液化石油气生产 | 500 | 100 | |
乙烯、合成氨、硝酸、煤气、硫化物生产 | 300 | 300 | |
炼钢(高炉、平炉、电炉、转炉)、轧钢、型钢浇铸生产 | 200 | 50 | |
大批量金属切割、焊接生产(如金属结构车间) | 200 | 50 |
注:水平间距应按吸风口与乙炔、碳氢化合物等发生源相邻面外壁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2 当空气分离设备吸风口的原料空气吸风口与乙炔、碳氢化合物等发生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能满足表3. 0. 2-1的规定时,吸风口处空气中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杂质的允许含量不得大于表3. 0. 2-2的规定。
表3.0.2 吸风口处空气中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杂质的允许含量
序号 |
烃类名称 | 允许极限含量(mg/m³) | |
空气分离塔内设有液空吸附器 | 空气分离塔前设置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 | ||
1 | 乙炔 | 0.25 | 2.5 |
2 | 炔衍生物 | 0.01 | 0.5 |
3 | C5、C6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总计 | 0.05 | 2 |
4 | C3、C4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总计 | 0.3 | 2 |
5 | C2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及丙烷总计 | 10 | 10 |
6 | 硫化碳CS2 | 0.03 | |
7 | 氧化亚氮N20 | 0.7 | |
8 | 二氧化碳 | 700 | |
9 | 甲烷 | 8 | |
10 | 粉尘 | 30 |
注:序号1~5的“允许极限含量(mg/m³)”指的是“允许极限碳含量(mg/m³)”。
3.0.3 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吸风口的高度,宜高出制氧站房或其毗连的较高建筑的屋檐,且不宜小于1m
3.0.4 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及氧气贮罐与其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0. 4的规定。
表3. 0.4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及氧气贮罐与其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物、构筑物 | 氧气站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 | 氧气贮罐总容积(m³) | ||||
≤1000 | 1000 〜 50000 | ≥50000 | ||||
其他各类 建筑物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10 | 10 | 12 | 14 | |
三级 | 12 | 12 | 14 | 16 | ||
四级 | 14 | 14 | 16 | 18 | ||
民用建筑 | 25 | 18 | 20 | 25 | ||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25 | 25 | 30 | 35 | ||
重要公共建筑 | 50 | 50 | ||||
室外变、配电站(35 k V〜500kV 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 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 25 | 20 | 25 | 30 | ||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 25 | 25 | ||||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氧气站专用线除外) | 20 | 20 | ||||
厂外道路(路边) | 15 | 15 | ||||
厂内道路 (路边) (路边) | 主要 | 10 | 10 | |||
次要 | 5 | 5 | ||||
电力架空线 | 1.5倍电杆高度 | 1.5倍电杆高度 |
注:固定容积氧气贮罐的总容积按几何容量(m³)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为105Pa) 的乘积计算。
液氧贮罐以1m³液氧折合800m³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 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确定防火间距。
3.0.5 氧气站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与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3.0.4对其他各 类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増加2m。
3.0. 6 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液化石油气储罐除外)、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0.4对室外变、配电站之间规定的间距。氧气站和氧气贮罐与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0.7 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与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外壁、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无门、 窗、洞的防火墙吋,其防火间距不限。
3.0.8 氧气贮罐、氮气、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站房等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的氧气贮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3.0.9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3.0.10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无明火或散发火花作业的其他生产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应设不少于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0.11 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3.0.12 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用户厂房毗连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h的不燃烧体无门、窗、洞的隔墙与该厂房隔开。
3.0.13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使用目的的可燃气体供气装置或供气站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3.0.14 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不应铺设沥青路面,在机动输送液氧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小于车辆的全长
3.0.15 氧气站的乙类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0.16 液氧贮罐、低温液体贮槽宜室外布置,它与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 0. 4的规定,当液氧贮罐的容积不超过3m3,时,与所有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为10m。当液氧贮罐、低温液体贮槽确需室内布置吋,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液氧贮罐的总几何容积不得超过10m3,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与使用建筑一侧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2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贮罐间内,且一面贴邻使用建筑物外墙时,应采用门、窗、洞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 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
3.0.17 液氧贮罐和汽化器的周围宜设围墙或栅栏,并应设明显的禁火标志。
3.0.18 低温液体的贮运及使用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 689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