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供养站电气控制和仪表安装规范

2021-01-08 18:07:50 panfeng 3

电气、控制和仪表安装规范

6.0.1  压缩空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压缩空气用户的用气重要程度,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负荷分级规定执行。除中断压缩空气会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

6.0.2  空气压缩机电动机的控制和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6.0.3  压缩空气站内使用的手提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储气罐内或在空气压缩机的金属平台上使用的手提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6.0.4  压缩空气站的机器间内应设置380V和220V的专用检修电源。

6.0.5  压缩空气站宜设置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压缩空气站固定端或适中位置;

     2 室内设备布置应整齐、协调、统一。盘前运行区应满足运行人员工作需要。盘后应满足设备的维护、检修、调试及通行要求;

     3 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并应采取隔声、防火、防尘、防水、防振等措施。

6.0.6  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测量仪表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 附录D的规定装设。当设有集中控制室时,附录中“应"装设的测量仪表应接入计算机控制系统。

6.0.7  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报警信号和自动保护控制装置应按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的规定装设。当设有集中控制室时, 附录中应装设的热工报警信号应接入集中控制室。在控制室和机器旁均应设置空气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

6.0.8  设有备用空气压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宜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自投备用的联锁。

6.0.9  离心空气压缩机应设置下列控制系统:

     1 进气调节控制系统;

     2 机组防喘振控制系统;

     3 排气稳压控制系统或稳流控制系统。

6.0.10  压缩空气站宜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当企业设置有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时,压缩空气站应设有监视点。

6.0.11  当空气压缩机采用计算机控制时,应配置互为冗余的电源装置。

6.0.12  压缩空气站对供气的湿度等级有严格要求时,应配备露点仪。

6.0.13  室外布置的热工测量仪表、控制设备和测量管路应采取防水、防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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