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中心供氧高压氧舱设计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医用氧舱设计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申请医疗氧舱设计的单位必须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设计申请报告和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案、计算书和各系统设计图案)。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批准的机构审查医疗氧气舱设计文件。审批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疗氧气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纸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医疗氧舱设计单位应当拥有专业、稳定的设计团队、必要的设计规范和标准材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体系。
第8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九条医用氧舱和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测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和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对于超标的特殊结构,如大开口、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可以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内外标准和规范,设计应经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和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不得低于GB7134《铸造工业有机玻璃板、棒材和管道》中I级产品的要求。
第11条机舱内设置物品和装饰材料的选择,应当符合BG12130《医用高压氧舱》的有关规定。
第12条医用氧舱供氧应为医用氧气,不得供应工业氧气。
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管道和管道上的阀门应由铜或不锈钢制成,其密封元件应由铜、聚四氟乙烯等不燃材料制成,不得使用铝、尼龙等不燃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十三条医用氧舱供气系统必须配备空气净化装置;压缩空气储气罐内壁的防锈涂料必须是无毒涂料;供气系统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密封件不得采用石棉制品。

第14条医用氧舱空气及氧气管道弯头不得采用直角对接焊法。
第十五条舱门门框与封头连接的焊接接头应采用完全焊接的接头类型;氧气加压舱封头与法兰连接的焊接接头应在焊接后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16条舱体A、B类焊缝应按照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要求进行100%射线检测,照相质量不低于AB级,焊缝质量不低于AB级。Ⅲ级。
根据FB4730的要求,中间隔舱壁与舱体之间的角焊缝、门框、观察窗、递物筒与舱体之间(大开口)的角焊缝应进行100%的表面检测,并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电气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控制台及舱内电气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应符合GB9706.1《医疗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二)医疗氧舱内的电气设备,其工作电压不得超过24V。
(三)氧气加压舱内的电线应采用隐藏式安装。除了通信和信号传感元件,舱内不得安装任何电器。舱内必须安装人体静电接地装置(婴儿舱除外)。
(四)多人舱内电线应配备金属保护套管,敷设应方便维护;机舱内所有电线接头和电气元件与电线的连接必须通过焊接连接,并应包裹绝缘材料,每个接头的位置应相互错开。
医疗氧舱照明必须采用外部照明。
(6)舱内空调装置的电动机和控制装置必须设置在舱外。
(7)保险丝、继电器、转换开关、镇流器、电气、动力控制器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元件不得安装在医用氧舱内。如果需要进入舱内进行治疗,必须选择能承受舱内压力的电器,并在舱外配备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医疗氧舱电器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12130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多人舱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大型医用氧舱应设置喷水消防装置和应急呼吸装置;上述或其他有效的救护装置可用于中小型舱。
第十九条使用空气压缩和氧气压缩的医用氧气舱应当配备监测舱内氧气浓度的氧气测量仪和超标氧气浓度的报警装置。空气压缩舱氧气测量仪的配置要求应符合GB12130的相关规定。
第20条空气压缩舱的人均容量应当符合GB12130的要求。
第21条安全附件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安装在医用氧舱和配套压力容器上,安全附件的安装要求应符合《容规》和GB12130的相关规定。
(二)多人医用氧舱体上的安全阀应选用带扳手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三)医疗氧舱体内不得安装爆破片。
(四)空气加压舱应设置紧急泄压装置,泄压装置应符合GB12130的有关规定。
(5)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高压阀门必须采用渐开式。
第二十二条医用氧舱设计数据应包括:医用氧舱总布局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结构总图、电气系统原理图、电气接线图、配电网络图、供排氧系统及供排气系统流程图、各系统制造安装技术要求及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等。设计审批标志应在医用氧舱舱体、各系统总图和配套压力容器图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