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供氧厂家:医用气体工程公共安全要求
1.医用气源站的布局应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总体设计中统一规划,其噪声和排放的废气和废水不得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周边环境。
2.医用液氧储罐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站应设置防火围堰,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得小于围堰最大液氧储罐的容积,且高度不得小于0.9m;
(2)医用液氧储罐和输送设备液体接口下方5m范围内的地面应为不燃材料,机动输送设备下方不燃材料的地面不得小于车辆的全长;
(3)氧气储罐和医用液氧储罐本体应设置标志和警示标志,周围应设置安全标志。
3.医用液氧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016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液氧储罐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实体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m;储罐与实体围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当围墙外为道路或开阔地时;当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墙外时,储罐与实心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4.除本规范规定外,医用分子筛制氧站和医用气体储存仓库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根据50016年的相关规定,应布置为独立的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建筑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打开,不得由木材、塑料钢和其他可燃材料制成。与其他建筑相邻时,相邻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且无门、窗、孔的防火墙,站房应至少设置一扇直通室外的门。
5.医用气体汇流间不得与医用空气压缩机、真空汇或医用分子筛制氧机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供气量不超过60m/h时,输送氧气含量超过23.5%的医用气体汇流间可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的建筑物内,但应布置在外墙上,防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墙体和甲级防火门应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开。
6.除医用空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汇外,医用空气供应源均不得设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
7.医用气体的储存应设置专用仓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用气体储存仓库不得布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储存仓库内不得有沟渠或暗道,仓库内应设置良好的通风干燥措施;
(2)库内气瓶应按品种分为实瓶区、空瓶区,并应设置明显的区域标记和防倾倒措施;
(3)瓶库内应防止阳光直射,严禁明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