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中心供氧高压氧舱制造与安装厂家

2025-02-06 16:20:33 中心供氧 4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医用氧舱制造资质,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医用氧舱制造。

医用氧舱的安装应由医用氧舱的制造单位进行。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共同组织或者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制造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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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当有健全的医用氧舱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体系,有适合医用氧舱制造的技术力量、设备、工具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五条医用氧舱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本规定和GB12130或者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医用氧舱在制造安装过程中,应当对涉及医用氧舱安全的项目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制造过程的监督检查,由医用氧舱制造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

医用氧舱安装过程的监督检查(仅限多人舱)由医用氧舱用户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七条在制造(含安装,下同)过程中,医用氧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主要压力元件的材料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附修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从事医用氧舱体、配套压力容器、管道焊接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培训考试,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焊接工作;从事医用氧舱电器安装的,应当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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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医用氧舱配备的安全附件、主要仪器、仪器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条医用拉舱供、排氧、供、排气系统的管道,按照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吹扫。氧气供应系统的氧气管道应按GBJ235的要求脱脂。医用氧舱内的所有管道应按相关标准或设计要求进行标记和涂装。

第三十一条供氧系统和舱室整体气密性试验方法及合格指标应符合GB12130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安装医用氧舱前,应当向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局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安装,并出示下列资料:

(一) 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原件);

(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用氧舱用户设置审批文件(可用复印件);

(3)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当对制造的医用氧舱的质量负责。医用氧舱制造完成后,应当进行交接检查,并向医用氧舱用户提供以下信息:

(1)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包括:机舱及配套压力容器合格证和质量证(符合规定)医用氧舱系统检验调试报告、医用氧舱安全附件及仪器仪表产品合格证;

(二)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

(3)医用氧舱竣工图,包括: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总图、供氧供氧系统流程图、电气系统原理图及接线图;单个医用氧舱只能提供舱体竣工图。

(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医用氧舱用户应当按照本规定和GB12130或者相应标准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单个医用氧舱除外)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当由用户所在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代表参加,并应当聘请医疗、制造、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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