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供氧厂家:牙科空气设备的配置原则和要求

2025-02-17 14:23:02 中心供氧 4

(1)牙科空气供应源应设为独立系统,且不得与医疗空气供应源共用同一空气压缩机。

(2)牙科空气供应系统应包括进气消声器、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干燥机、过滤系统、减压装置以及止回阀等组件。

(3)牙科空气压缩机的排气量应不少于0.6 MPa。

(4)当牙椅数量超过5台时,至少应配置2台压缩机。其控制系统和监测报警系统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气源机组中的每台压缩机应能够实现逐台自动启动。

——压缩机的自动切换控制应能确保运行时间的均匀分配。

——每台压缩机应配备独立的继电器或其他控制电源。

——控制回路应保证某台压缩机发生故障停机时,其他压缩机仍可正常运行;

——在断电恢复后,压缩机应能够自动启动。

——吸附式干燥机应采用压力露点控制的再生方式。

——医疗空气机组的控制面板应显示每台压缩机的运行状态,并且机组内部应设有运行时间的指示。

(5) 在牙科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的情况下,应确保器械空气的含水量符合要求,并且在牙科空气总管的地方应安装止回阀。

(6)压缩机的进气装置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制作进气管,且需要配备进气过滤器。当多台压缩机共用进气管时,每台压缩机的进气端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7)供应源的储气罐组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经过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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