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供氧厂家:医用氧气系统一般规定

2025-04-24 09:17:25 中心供氧 6

1. 医院应根据医疗需求和医用氧气的供应情况,设置相应的医用氧气供应源。

2. 医用氧气的供应来源应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用氧气。

3. 医用氧气供应系统由医用氧气源、止回阀、过滤器、减压装置以及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组成。

4. 医用氧气的气源应至少包含三个独立的气源,并且须符合以下规定:

——应配置主气源和备用气源,每组气源必须满足总的供氧流量需求;

——备用气源应具备自动启用功能;

——应设有应急备用气源,当主气源和备用气源无法提供气体时,系统应能够自动或手动切换到应急备用气源,并能满足规定的用气量;

5. 医用氧气的主要气源应储备至少3天(最好是一周)以上的用气量;备用气源应储备24小时以上的用气量;应急备用气源应至少满足生命支持区域4小时以上的用气需求。

6. 医用氧气供应源根据供应与需求的模式,可以设定为医用液氧贮罐、医用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及医用分子筛(PSA)制氧或混合供应方式的气源。作为医用氧气的应急备用气源,不宜使用医用液氧贮罐或氧气焊接绝热气瓶,最好采用氧气钢瓶汇流排的方式来供应。

7. 医用氧气供应源的减压装置、阀门及其他管道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的要求。

8. 医用氧气供应源的过滤器应安装在氧气减压装置之前,过滤精度需达到50μm。

9. 医用氧气汇流排应采用厂家生产的成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的高压端汇流排阀门不应使用快速开启的阀门。

——各种医用氧气汇流排的减压装置应符合要求。

——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的汇流排控制电源应采用安全的低压电源。

——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出现故障时,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的汇流排应能够持续提供氧气。

10. 各类医用氧气供应源应配备监测报警系统,并遵循本规范第7章的相关要求。

11. 医用氧气的所有排气放散管应当连接到室外安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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