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供氧厂家:牙科空气设备配置原则与要求
                            2025-10-12 09:21:56
                            中心供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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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牙科空气供应源应设置为独立系统,不得与医疗空气供应源共用空气压缩机。
(2)牙科空气供应源由进气消声器、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器、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和止回阀组成。
(3)牙科空气压缩机排气量不小于0.6 MPa。
(4)当牙椅超过5台时,压缩机不少于2台,控制系统、监控和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气源机组中的每台压缩机应逐台自动投入运行;
——压缩机自动切换控制应能满足运行时间的均匀分配,每台压缩机应配备独立的继电器或其他控制电源;
——控制电路应保证压缩机故障时不影响其他压缩机的运行;-停电恢复后,压缩机应能自动启动;
——吸附式干燥机应采用压力露点控制再生方式;
——医用空气机组控制面板应配备每台压缩机的运行指示,机组内应有运行时间指示。
(5)牙科空气与设备空气共用时,应满足设备空气的含水量要求,牙科空气总管应安装止回阀。
(6)压缩机进气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配备进气过滤器;多台压缩机共用进气管时,各压缩机进气端应采取隔离措施。
(7)供应源的储气罐组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耐腐蚀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