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供氧设备厂家:氧气及相关气体充装
1. 气瓶充装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督条例》和《气瓶安全监督条例》 GB14194 中国有关规定,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批准,注册单位方可进行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有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以及与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检测手段。
2. 气瓶充装前应由专人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油漆颜色、文字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油漆颜色、文字脱落不能识别气瓶类型;
——安全部件不完整、损坏、不符合规定的;
——无法判断瓶内有哪些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钢印标记不完整或不能识别的;
——超过检验期限的;
——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瓶体和瓶阀沾有油脂或变形;
——改装不符合规定或者用户自行改装的;
——氢气等可燃气体气瓶首次充装,未经氮气置换和抽真空。
3. 充装气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 设置充装超压报警装置,确保气瓶充装达到折叠 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允许的工作压力;
b) 定期校对压力表和安全阀,保持灵敏准确;
c) 使用后的瓶子必须保留在使用后的瓶子里 0.5MPa 上述剩余压力;
d) 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 8m3/h,而且充装时间不少于 30分钟。开关阀应缓慢进行,填充场各部分应禁油,严禁烟花;
e) 用于氧气充装台的工具、接头、阀门应采用铜材料;
f) 充装时使用的密封材料由不燃和不产生火花材料制成;
g) 严禁在压力下修理或拧动气瓶部件;
h) 充装间或氧气瓶着火时,应立即切断氧气来源,积极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i) 充装氧气、氮气、氩气、氢气等气体时,不得漏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