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中心供氧系统验收及运行要求
中心供氧系统验收、测试和试运行
4.8.1 医院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医用气体系统新建、改造工程的验收、测试和试运行流程,并公布执行。
4.8.2 医用气体工程系统的验收应委托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指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4.8.3 验收时应检査并保留以下文件和记录:
a) 相关设计图纸、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证明报告;
b) 施工中应进行的所有测试的记录与文件;
c) 所有气源设备及设施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
d) 所有气源设备、系统管道、末端设施的流程图及电器原理图;
e) 主要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
f) 设备和系统的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
4.8.4 新建、改(扩)建的医用气体系统投入运行前应有压力试验报告、隐蔽工程、脱脂记录、泄漏性试验报告、交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等。
4.8.5 新建、改(扩)建投入的医用气体系统投入运行前应进行错接测试和标识检查,各医用气体终端应有防错插装置,检查合格方可正式运行。
4.8.6 验收时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府进行了检验并取得合格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监督检验报告。
4.8.7 医用气体设备的标识和标牌应准确清晰。
4.8.8 应确认所有医用气体系统已进行交叉错接检验。
4.8.9 医用气体气源报警器应进行报警测试,确认不同医用气体的报警装置之间无交叉或错接,报警功能完好。
4.8.10 使用前应对每一支管道距气源最远的终端进行洁净度检査。
4.8.11 医用气体系统及设备验收合格后,应经过试运行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