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供氧站给水和排水系统要求规范
2021-01-08 18:13:03
panfeng
8
中心供氧给排水规范
7.0.1 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用水,除中断压缩空气供气会造成较大损失外,宜采用一路供水。
7.0.2 压缩空气站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7.0.3 空气压缩机入口处冷却水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不宜大于0.4MPa,并不宜小于0.1MPa;
2 螺杆空气压缩机不宜大于0.4MPa,并不宜小于0.15MPa;
3 离心空气压缩机不宜大于0.52MPa,并不宜小于0.15MPa。
7.0.4 空气压缩机及其冷却器冷却水的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当企业内部有软化水可以利用,且系统又经济合理时,系统内的循环水可采用软化水。
7.0.5 空气压缩机及其冷却器的冷却水采用直流系统供水时,排水温度应根据冷却水的碳酸盐硬度控制,且不宜超过表7. 0.5的规定。超过表7. 0.5的规定值时,应对冷却水进行软化处理。
7.0.6 空气压缩机的排水管上,应装设水流观察装置或流量控制器。
7.0.7 压缩空气站的给水和排水管道应设置能放尽存水的设施。